我有责任交付余款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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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0:1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李先生来电:我在长沙某车行看中了三辆某品牌的自行车,经过与店主王某讨价还价后,以450元/辆成交,当时,我立即付了600元给车行,讲妥余款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我要求将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了后院走廊下。但是,第二天,当我带着余款750元来取车的时候,车行说我的三辆车昨晚被盗,他们不能给我车,余款我还得交清才行。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
仲裁专家回复:如果李先生购买的自行车被盗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那么,自行车的灭失就属于买卖标的物的风险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风险的转移应以交付为标准。而自行车在李先生付了部分货款后仍由车行实际占有,并未交付,风险也就未转移。因此,自行车交付前被盗的风险应由车行承担。所以,车行不但无权要求李先生再支付余款,还应将已经收取的600元货款返还给李先生。 长沙仲裁委员会 李敏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