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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土地违法案昨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0:2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大网”在进一步收紧。今天是第16个全国土地日。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对近年来发生的6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其中龙湾1起土地违法案件还上了省国土资源厅的“黑名单”。

  昨天通报的6起土地违法案件,分别为“龙湾区沙城镇七四村老人协会破坏耕地案”、“永嘉县沙头镇中堡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乐清市北白象镇鹤浃村委会非法转让土
地案”、“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新村村民破坏耕地案”、“泰顺县罗阳镇上交篛村村民梅某破坏耕地案”、“苍南县宜山镇吴家库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这些案件是自2001年以来,我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

  被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是“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新村村民破坏耕地案”。2005年5月,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新村村民王某、周某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地填充矿渣,准备建厂房。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为37.87亩,其中基本农田10.998亩。今年2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龙湾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又讯今天上午9时至11时,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市民可就近前往这些地点进行土地方面的咨询:市区学院西路市国土资源局门口;鹿城区双屿镇牛岭村廊桥宾馆楼下;瓯海区景山街道(瓯海区政府门口);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路口(原龙湾区政府门口);龙湾区永中街道二号横街口;龙湾区海城街道镇前街(街道办事处对面);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委会楼下。本报记者刘彩玲

  附:被曝光的6起土地违法案件

  龙湾区沙城镇七四村 老人协会破坏耕地案

  2003年7月,龙湾区沙城镇七四村村民项甲、郑某、项乙、项丙等4人在担任村老人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期间,以为老人谋取福利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东首的集体耕地上进行建设,同年10月,建成14幢占地面积为18.81亩的厂房,用于出租。

  2004年11月26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项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项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项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永嘉县沙头镇中堡 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

  2002年6月,永嘉县沙头镇中堡村委会副主任陈甲和村党支部副书记陈乙,为解决村委会因建造防洪堤坝所欠的债务问题,两人商谋并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定将位于该村外古庙溪上的溪滩地卖给他人建房。2003年8月27日,陈甲、陈乙将29.1亩的溪滩地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胡某等人用于建住宅,并签订了转让合同,收取34万元预付款;同年,两人又将4.11亩溪滩地出售给王某、胡某等人用于建住宅,并收取地价款43.01万元。

  2005年5月8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村委会责任人陈甲、陈乙两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犯罪未遂,决定对该二人不起诉。

  乐清市北白象镇鹤浃 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1至2002年,乐清市北白象镇鹤浃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124.34亩耕地转让给企业和个人,非法所得计1066.75万元。

  2003年5月,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鹤浃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决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鹤浃村村委会罚金70万元;判处陈甲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陈乙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

  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新村 村民破坏耕地案

  2005年5月,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新村村民王某、周某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地填充矿渣,准备建厂房。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为37.87亩,其中基本农田10.998亩。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泰顺县罗阳镇上交垟村 村民梅某破坏耕地案

  2004年2月,泰顺县罗阳镇上交垟村村民梅某以每亩每年250公斤干稻谷租用同村村民曾甲、包某、曾乙三户承包责任田,进行挖塘养鱼,占地面积7.61亩,鱼塘深度1.1米,取土4444.86立方米。2004年12月20日,梅某被泰顺县公安局刑拘。

  苍南县宜山镇吴家库 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

  2003年4月,苍南县宜山镇吴家库村委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990平方米建办公楼、党员活动室等。2003年1月,该村委会擅自将该集体土地分成13间地基,将其中11间非法转让给本村村民薜某等10人,并收取24.59万元。2003年11月,村委会以10.02万元的价格将西首两间宅基地转让给村民吴某。2004年3月,村委会又与村民吴某达成协议,将249.6平方米的村委办公楼剩余用地以每年0.5万元租给其建临时仓库。

  2004年12月,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没收吴家库村委会违法所得,并于2005年1月30日将该案件移送苍南县纪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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