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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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0: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