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鉴定胎儿 暂不定“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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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1: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该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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