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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违反土地法被查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2: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违法建筑自己拆

  案情

  2006年1月上旬,同安区村民叶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剑麻园内非法占地搭建两间生产加工棚。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中,新民国土所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
,此时,生产加工棚已完成了主体钢架的搭建。经现场测量,该生产加工棚非法占地面积达6318平方米。

  查处

  市国土房产局立即依法立案查处该案,并于2006年5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叶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生产加工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为了敦促叶某尽早拆除违法建筑,市国土房产局执法监察处多次上门,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加强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叶某逐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2006年5月底,当事人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某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基层国土部门在日常动态巡查中及时发现了叶某的违法行为,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阻止事态的进一步蔓延。

  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中,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土地违法动态,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将违法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既降低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又提高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效果。有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处初期,比如还在进行场地平整、建筑施工。基层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动态巡查,能够及时发现,避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对当事人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实际执法中取得较好的效果。本例中,叶某虽然知道自己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对,但究竟错在哪里,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并不了解。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叶某才逐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如同叶某一样,许多违法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未有清醒的认识,总是心存侥幸,认为可以瞒天过海,即使被执法部门发现也总想蒙混过关。事实上,国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十分严厉,除了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等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卖土地被逮了

  案情

  2005年8月市国土房产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大面积非法买卖土地,已涉嫌犯罪。市国土房产局高度重视,立即立案并组织专人配合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查实:村民林某等三人承包集体土地25亩用于种植龙眼,承包期限1994年起至2024年止,由于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11.7亩未征用。

  随后该村一小组组长与林某三人合谋,假借政府征地名义,由林某三人出资23.9万元,私下对该小组村民“征地补偿”。2002年9月至2005年1月,四人将这部分土地作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以每100平方米4万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他人建房,非法获利144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查处

  该案引起了所属辖区政府部门的极大重视,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案后当即对该案立案调查,通过国土、公安两部门的密切协作,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及时查获大量重要的书面证据材料。2005年9月14日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依法对林某等四人实施刑事拘留,2005年10月份检察院依法对四名嫌疑人宣布逮捕,2006年4月检察机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法院也正式受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法院已开庭审理二次,并将于近日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宣判。

  评析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弥足珍贵的国家资源。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土地。

  林某等人假借政府名义,向村民非法征用土地,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出售给他人建房,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土地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耕地被判刑

  案情

  1998年《土地管理法》重新修订。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厦门市也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福建省首例因破坏耕地而被判刑的案件就发生在厦门集美区。

  1997年11月,集美区村民陈某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掘2.63亩的耕地修建养鱼池。集美土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

  在海产养殖高额利润回报的驱使下,陈某不但没有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治理被毁坏的耕地,反而变本加厉,于1998年12月再次在该耕地上扩建养鱼池。经厦门市测量队现场测量、计算,两次毁坏面积达1.4万平方米;又经集美区农业局耕地损坏小组鉴定,该耕地完全改变了使用性质,无法再种植农作物。

  查处

  集美公安分局立案后,于1999年4月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9月25日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案成为福建省首例因破坏耕地而被判刑的案件。

  评析

  我国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挖塘养鱼,并且置土地管理部门的查处劝教于不顾,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变本加厉,毁坏耕地面积1.4万平方米,已构成犯罪。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公检法机关,对案件予以查处。该案成为省内首例因破坏耕地而被判刑的案件,也充分体现了厦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决心。(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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