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无罪 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大有罪规定被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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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3:4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慎重研究,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