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投资八万员工得款辞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3:55 新闻晚报 | |||||||||
□通讯员苏吾德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老板琪琪为留住优秀员工红红,慷慨解囊,可红红并不领情,还是辞职不干。由于没有相应的书面约定,琪琪凭着自己的银行取款凭证及事后的手机电话录音,将红红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琪琪三十而立,开办的金鹏公司生意日益红火。2005年5月26日,琪琪得知下属红红要购房,为留住这个优秀员工,慷慨解囊,给了她8万元。6月20日,红红辞职离开公司。之后,琪琪多次向她催讨该款无果,遂将红红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借款8万元。 审理中,琪琪并没有书面证据,他的律师只是出具了录音证据,被告红红称:录音内容中并非被告的声音,且无法确定录音时间、录音资料是否经剪辑、复制,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结论为所检电话录音未发现经过剪辑处理,电话录音中的女声是红红的声音。原告在庭审中举证了该鉴定书,对此,红红又称,她确于2005年5月底收到8万元,但该款系老板作为奖励给予的购房补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虽给付了被告8万元,但双方对该钱款性质陈述不一,故对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得钱款系原告主张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鉴定费6000元,因该费用支出系被告质疑录音资料所致,故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