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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未出赔偿协议已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3:55 新闻晚报

  □焦晓虹通讯员朱骏

  晚报讯工伤发生后,没等鉴定结果出来,单位就匆忙和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鉴定结果出来后,和法定标准差距较大。日前,普陀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劳动者。

  周强是一名土家族小伙,2004年5月来上海打工,在一家纸品包装企业做质检工作。工作还未满两月,他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同年12月,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鉴定的结果一直没有出来。2005年年初,单位要求和周强和解,并拿出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单位要求周强先去撤回工伤申请,然后再给予他补偿金105000元,并且是分批支付。

  周强考虑再三,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2005年3月,周强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工伤五级,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赔偿标准,周强可以得到15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周强顿时感觉自己受了单位的欺骗,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单位除已支付的费用外,还需支付周强伤残赔偿金103000元。单位对这份裁决不满,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单位认为,双方是在劳动监管部门协调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就工伤赔偿做了解决,现在被告反悔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同意支付他的五级伤残赔偿金15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康复及生活给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本案调解协议产生在被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此时,被告无法预见其可享有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依据鉴定结论被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金待遇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金额,单位如果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原告不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单位支付周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03000元及其他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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