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违规发信息 至少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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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4:32 法制晚报 | |||||||||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日前提请审议 对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作出规定 媒体违规发信息 至少罚5万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日前提请审议 对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作出相关规定 违规发信息 至少罚5万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 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草案明确,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