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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以立法谋求“人与动物的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0: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傅达林  

  近来,关于保护动物的话题又遽然升温。前些天,媒体报道了深圳的一些餐馆当街杀猫,将猫肉加工成肉丸下火锅吃,引来近百名动物保护者的一场“救猫行动”(据《南方都市报》)。紧接着,又传来四川都江堰一黑熊养殖场“活取胆汁”制作成熊胆粉的消息(据《华西都市报》)。从“踩猫”到“当众杀猫”,从“开车撞熊”到“活抽胆汁”,生活
中接踵而至的虐待动物事件,在一次次考问现代人道德良知的同时,也考问着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

  长期以来,人和动物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境地。人类需要动物,然而又经常在不经意间伤害它们。而且,出于对“人”权的极度维护和对“兽”权的长期漠视,人们很难从法律上去接受动物的“权利”、“福利”等概念,也很少考虑过动物和人在法律乃至生命意义上的“平等”。人对待动物的这种复杂矛盾心态,使得人和动物的关系一直是社会法律规范中的难题。

  然而,在历经过因忽视其他生命而破坏生态平衡带来的种种惩罚之后,人类开始慢慢意识到,从法律上关怀动物福利不仅仅是显示爱心和体现社会进步的“装饰”,更是关怀自身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1822年,人类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诞生,此后,法国、爱尔兰、德国等100多个国家都相继出台了“禁止虐待动物法案”。其实,法律作为人类的造物,凝聚着人类关怀自己、肯定自己和发展自己的愿望,法治作为人类追求并实现完善自身理想的一种方式,也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为归宿。从表面上看,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的自由和权利,但正是这种限制,反而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体现出人类关怀自己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立法保护动物福利,正是促进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在需要。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之所以迟缓,最大的问题在于人们传统观念上还未能接受动物福利,继续将动物置于人类中心主义下的次级支配物。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出于保护某些有“身价”的珍贵动物而制定的“不平等”动物保护法,家养动物、畜牧动物、实验动物很难享受到这一立法的恩惠。受传统观念影响,生活中许多人只是将“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作为彰显怜悯之心的口号,不能从生命体意义上认识立法保护动物福利的深意。这种立法的滞后和认识的浅薄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待周围动物的态度。

  促进动物福利是增进人类福祉———有了这样的认识,人与动物的和谐就能达到较高的境界,但当一些人的认识与人们的期望存在距离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就是实现这种境界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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