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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伤情鉴定“莫衷一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六安一名妇女被他人殴打致头、手等处受伤,此后当事双方为伤情鉴定展开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两年期间,不同鉴定机构先后进行了五次伤情鉴定,但其结论出现“反复”,这也让办案机关颇感“头疼”。

  2004年5月13日,住在六安市某单位宿舍的中年妇女李某在该市大别山路一岔巷内,被一男职工姚某打伤头、左手等处。入医院治疗后,李某被诊断为:头皮血肿、头皮裂伤、
左小指末节骨折。为了公平处理该案,两年时间里,办案机关先后委托数家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五次鉴定。

  2004年6月25日,应办案派出所的委托,该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部对伤者李某的损伤进行了法医学检验,其结论是:伤者因钝性暴力作用(如拳头)致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全身软组织损伤、左小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由于伤者一方对这份鉴定结论持有疑义,再由该市刑警支队委托,由省公安厅于当年8月18日对李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法医学复核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左手损伤程度属轻伤。此份轻伤鉴定结论出来后,金安区检察院遂按法律程序,以故意伤害罪对姚某提起了刑事诉讼。

  由于姚某不服该鉴定结论,该市金安区法院遂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情进行第三次鉴定。这次鉴定的结论认为李某的伤情“尚为轻微伤”。这次鉴定结论随后导致区法院裁定准许区检察院撤回对姚某的起诉。

  新的结果却是伤者一方不愿见到的。于是,李某再次于今年1月份提出申请,并由省立医院进行医学鉴定,但该医学鉴定并不能直接判断伤情程度。于是又由李某申请,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今年4月13日对李某手部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第五次),但这次的鉴定结论又一次推翻了前者的鉴定结果,认为李某左小指部损伤程度为轻伤(偏轻)。据此,该市金安区检察院又再次对姚某提起了刑事诉讼,此次诉讼已进入庭审阶段。

  一位办案人员认为,鉴定机构众多、数份伤情鉴定结论“反复”,这让他们很“头疼”,他认为一个相对权威和稳定的判断标准是有必要的。安徽省皋陶律师事务所殷坪律师则认为,如果出现多份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办案法院应从委托单位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鉴定资格等方面来审查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最佳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数份鉴定结论的所有条件都具备时,则应从时间的远近上来选择准确度相对较高那份鉴定结论。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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