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为地方政府设7条"高压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1: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设置7条“高压线”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媒体违规发布至少罚5万元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突发事件分4级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杨维汉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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