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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核心景区不得建设宾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2: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除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其他设施。昨天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我省森林风景资源丰富,全省共设立森林公园43处(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8处,省
级森林公园15处),规划总面积12.28万公顷。“十五”期间,全省森林公园共接待游客900万人次,累计直接旅游收入1.45亿元。2005年全省森林公园共接待游客292万人次,创直接旅游收入7800万元。

  据省林业厅副厅长赵波介绍,在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擅自占用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炸山、开矿、采石,严重破坏了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导致环境污染、资源受到破坏;有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重复设置,工作扯皮、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我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了《条例》。

  据了解,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主要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及省级森林公园设立许可、森林公园执法主体、森林公园资源和环境保护、森林公园经营和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郭超 本报记者 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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