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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条件豁免”垄断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2:57 新京报

  某些具有限制竞争但整体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协议,可获“豁免权”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24日,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要发挥反垄断制度的导向功能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谈到反垄断法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

  草案原则上禁止垄断协议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鉴于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危害,反垄断法草案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权”。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确定

  草案还确立了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增强市场控制力并最终排除、限制竞争。

  “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曹康泰说,“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

  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标准是请有关经济学专家经过深入研究、测算后提出来的。“按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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