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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收容遣送”决不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09 舜网-济南时报

  李克杰

  针对在广州街头被抢事件,钟南山院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声音一出,立即成为一大争议热点。网上调查结果赞同恢复收容者超过六成,大幅压倒反对者。专家学者对钟南山院士的呼吁也有赞有弹(6月25日《信息时报》)。

  笔者难以认同“恢复收容遣送制度”的观点,因为在笔者看来,恢复收容遣送制度难解城市当前的治安难题。

  首先,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呼吁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这个制度抑制恶的作用,即管理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的作用。我们且不论这个制度本身具有的恶的一面(即伤害无辜者,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其恶的严重性和难以约束性),单就其抑制恶的作用而言,这个作用也多是假定的。因为这一制度赖以存在的两个基本依据即“无业游民”和“有犯罪倾向”,有法理上都是讲不通的,以“身份”而不是“行为”定“罪”是违背法律基本特性的,而以“倾向”而不是以“客观行为”定“罪”,更是违背责罚相当和“罪刑”相适应的法治精神。

  其实,如果以“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为收容遣送制度的主要管理对象的话,在具体操作中会遇到要么难以认定,要么强加于人的尴尬处境。什么是“有犯罪倾向”?因为无业和游荡,还是因为已经有了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只是因为无业和游荡而认定为“有犯罪倾向”,那简直是“莫须有”的罪名。而且,如果已经有了违法行为,那么执法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收容遣送了之,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除了上述认定和操作上的难题外,收容遣送制度还存在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一方面,我们无法有效阻止被收容遣送的无业游民再次返回城市,因为巨大的城乡差别和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现状决定了这一点,除非我们的城市重新设置入城壁垒且制定类似于惩治流浪者的法律来加以保障,就是说重新把城市和农民隔离起来,然而这既不符合法治和人权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改革的大趋势。

  另一方面,城市本身也存在大量无业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和跟随父母长期居住城市的“二代农民工”,对这两类人员我们是无法进行收容遣送的。道理很明显,既然收容遣送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无业游民问题,因此恢复它对解决城市治安难题的作用就是极其有限的。这样以来,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只能无谓地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和相关人员的流动成本,重新筑起正在拆除的城乡篱笆,重新制造城乡之间的情感对立和仇视,将严重危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鉴于上述分析,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只能是社会的倒退,是文明的倒退。一遇治安难题就想走回头路,反映出了人们心目中的路径依赖,也暴露了城市管理部门的创新无能。治安问题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搞好社会治安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更需要观念更新,我们必须通过加强社会保障、推进就业步伐、改善管理手段等综合措施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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