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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09 舜网-济南时报

  徐林林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其中,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也被列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之一(6月25日新华社)。

  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虚假报道将受处罚,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媒体也要予以处罚,我以为值得商榷,至少不能一概而论。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从理论上说,这自然有其道理。但大量事实表明,某些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虑,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现象,近年来可谓屡见不鲜。

  在这种语境中,让某些习惯于报喜不报忧的地方政府来“管理”媒体有关突发性事件的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将是什么?估计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媒体置公众的知情权而不顾,故意装聋作哑,对当地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不置一词;二是媒体随着地方政府的指挥棒转,发布虚假新闻。否则,就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列入“违规”之列,甚至被课以重罚。更何况,地方媒体老总头上的乌纱拿在当地主政官员手里,如此一来,明知相关官员在糊弄公众,恐怕也极少有哪位老总敢冒“违规”的风险,如实报道某一公共突发性事件。失去舆论的监督,那些卖拐成癖的官员会不会胆子更大?

  尽管草案明确规定,对在突发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相关人员,都将依法进行行政或司法问责,但问题在于,这种问责哪怕再及时再严厉,也多半只能在事件处理后期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而近年来,若干起震惊全国的重大矿难一“瞒”就是好多天,一“漏”就是数十条人命,媒体莫非也得乖乖服从地方政府的“管理”,等到李毅中局长等政要赶赴现场“怒斥”一番后,才能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才不算违规?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这一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对“违规”和“擅自”两个关键词,作出既合乎国情,又不悖法理,且具操作性的刚性界定。惟其如此,才有可能防止某些地方官员歪曲草案的相关规定,甚至借此欺上瞒下、封杀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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