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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办企业可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由原单位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昨天下午,正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首次对“全民创业”作出许多诸如此类的新规定。

  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陈波副主任说,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发达省份的经验,尤其是对省委鼓励全民创业和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作了一些支
持性的补充。在新的法规中,特意增加了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内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由原单位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离岗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三年,工龄连续计算。辞职人员属于财政供给的,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的法规还准备设定新条款,降低创业成本,明确要求: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本报记者 章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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