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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入刑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4:24 重庆晚报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论证。

  此前的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反对意见认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并不是靠刑法能够改变的,而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胎儿性别鉴定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据新京报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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