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公款3500万 国企老总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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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4:46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日前因贪污、受贿,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两次贪污公款3698万余元。其中,李荣兴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
2000年12月,福建商人黄敏成立了井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开发住宅项目,但井田公司无力单独开发。经过介绍,李荣兴接触到这一项目。李荣兴提出井田公司成为大明公司的子公司。在李荣兴的授意下,中间人刘毅以妻子和岳母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华嘉兴咨询有限公司。 在谈判过程中,黄敏按照李荣兴的要求,以每亩44万元的价格成交。2003年底,大明公司向井田公司支付了注资共计1.34亿元。黄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3500万元从井田公司提出,分5次将2500万元汇入华嘉兴公司账户。 另外,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李荣兴还伙同他人私分大明公司账外股票款198万多元,其中李荣兴两次分得106万多元。一审还查实,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荣兴先后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83万多元。 目前,李荣兴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案犯黄敏、刘毅因犯贪污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4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