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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对争议焦点首作全新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6:44 扬子晚报

  本报讯《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经本报独家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后,社会反响热烈。连日来,省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进行立法调研,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大量修改。其中,对公众极为关注的几个热点话题首次依法作出新的界定。

  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问题。对此,公众看法不一。新的《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认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家长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由此为事故预防与处理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首次确立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出了事”,究竟谁负责?新修改的《条例(草案)》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兼公平责任原则。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由此规定: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等。

  “学生出事、学校免责”有新说法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原《条例(送审稿)》对学校作了10种情形的“免责”规定。公众对此争论最多。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立法的几个新的意向:对学校作了免责规定,其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出了事”,学校可免责,但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学校开设的体育等课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经费来源将有保障

  

  学生在学校“出事”后,学校承担的赔偿费用往往难以解决。目前,我省苏州市的做法是由政府出资为公办学校购买保险,其他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都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这种制度。

  对此,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参加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本省统一组织公办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本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在预算内分级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方责任保险费和弥补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与公办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据此规定,学校承担的赔偿费用来源将得到保障。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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