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中国立法应对“天灾人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7:13 东方今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审议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
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突发事件分4级

  新华社电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草案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据新华社电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还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据新华社电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应对突发事件公众有权利也有义务

  据新华社电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关的社会公众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草案对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如果公众不依法履行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规定公众应尽义务的同时,草案对公众权利予以保护。

  ■反垄断法草案

  国务院

  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据新华社电 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于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私鉴胎儿性别

  暂不属犯罪

  据新华社电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城市公办教师

  不再强制到农村支教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相关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