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读生落水亡学校赔了6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住读生李渝(化名)在校期间失足落水不幸身亡,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曾引起很大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多次开庭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6259.4元、丧葬费2109.45元、交通费600元、尸检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0168.85元。
李渝的父亲李维难掩内心的悲痛。他说,去年8月17日,在交纳学费8000元及住宿费1000元后,15岁的儿子住读某电脑学校。同年9月3日凌晨,李渝在成都万福桥失足落水不幸死亡。“李渝落水的时间本应是在校就寝的时间,学校在查房时明知道李渝等学生未请假也未归寝,却不积极采取措施查找学生去处,最终导致儿子落水死亡,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与学校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维一纸诉状将该电脑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各类损失20多万元,退还学费9000元。 电脑学校认为,李渝不遵守校规,私自擅离学校导致落水死亡,其后果应由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忽。同时,李渝作为年满15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爬上桥头护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及规避危险的控制能力。因此,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锦法记者庞山岚实习生马文(短信代码:41481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