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封堵政府垄断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反垄断法草案用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举措让公众议论纷纷——— 某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体的指标,一时舆论哗然;
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日渐走高的出行成本让沿途百姓苦不堪言; 在工程招标中,个别地方政府早已属意某个企业,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排斥、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 “仅从经济层面来看,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扭曲了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专家分析说。 “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当对行政性限制竞争明确说“不”。草案最终采纳这一建议,用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解释说:“尽管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草案这样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持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