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117户业主与规划局的讼争 规划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37 新华网

   时下,在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原设计规划,增加项目获取利润、少建公共设施减少成本的事儿屡有发生,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利益。

   当业主向开发公司、政府部门提出质疑时,得到的结果往往不能令业主满意,于是便产生了诸多的诉讼甚至流血冲突。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建设规划部门是建筑工程的批准者和监管者,理应尽到监管职责,否则法律将判决其行为违法。——编辑手记

  

  

  本案提要

  

   政府为安置城市建设的拆迁户,无偿划拨土地,由拆迁公司承建居民小区。然而,拆迁公司未按原规划标准施工,规划局得知拆迁公司违法行为,但两年内不做处理,小区内的117户业主遂将规划局告上法庭。

   2006年4月29日,河南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判决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拆迁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

  

   2006年4月29日,河南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一起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判决,认定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市规划局对违法拆迁公司的行为作出处罚。

  

  业主发现公司违法

   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简称南阳市拆迁公司)成立于1993年,前身隶属南阳市建委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 1995年8月28日,南阳市政府向南阳市拆迁公司作出批复:划拨36.8亩土地给南阳拆迁公司,作为人民路北段城市其他区域安置拆迁户住宅用地。

   南阳市拆迁公司接到文件后与相关部门联系,核拨了土地并组织施工建设拆迁户小区(永泰小区)。

   退休工人王书忠是2001年第一批入住小区的拆迁户之一。此后,退休干部刘春长等拆迁户也陆续搬进小区。

   2003年10月31日,业主发现当天的《南阳日报》上,南阳市规划局和《南阳日报》社联办的“违法建设曝光台”栏目公告称,南阳市规划局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发现:南阳市拆迁公司在小区增建建筑面积近1000米,而小区内应有的配套设施如公厕却未按规划实施。

   业主认为,南阳市拆迁公司违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自发地找拆迁公司说理,但毫无结果。

   业主投诉到南阳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表示将依法处理,但截止到2005年4月,业主仍未见到规划局的处理结果。

  拆迁公司状告业主

  2005年2月,在业主为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奔走时,小区内始建于2003年10月份的9、10号楼已竣工。南阳市拆迁公司为两栋楼房修起围墙,此后不断有单位和个人与拆迁公司商谈买卖事宜。

   业主认为,小区土地是国家为安置拆迁户无偿划拨的,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拆迁公司无权将两栋楼房作为商品楼买卖。于是,王书忠等小区业主与拆迁公司发生纠纷,并阻拦拆迁公司施工。

   2005年10月27日,拆迁公司将王书忠等3名参与过阻拦施工的小区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庭审调查中,拆迁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南阳市规划局的09号和63号规划许可证,证明其施工合法。业主发现两份规划许可证中的63号是诉讼前四天的2005年10月23日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这说明拆迁公司此前的建设行为违法。

   法院认为,原告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2005年10月23日获得了南阳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原告在所批准的范围内施工系合法行为。被告阻拦原告施工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其行为发生时,原告承建10号楼大门及围墙的2005第63号规划许可证尚未颁发,原告此时的施工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侵犯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阻拦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 2006年1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阳市拆迁公司在南阳市规划局颁发的09号、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施工,被告不得阻拦。王书忠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

  业主向政府部门投诉

   在一审判决之前的2005年4月6日,小区全体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南阳市拆迁公司不按规划任意增减建筑项目,乱占小区绿化用地;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补建应建设施;将规划局批准的小区总体规划和建筑许可证文本公之于众,以便遵守和监督。

   2005年6月17日,南阳市规划局〔2005〕02号文件复函称,工程我局已经予以验收,并依照《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部分作出处理,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求按规划方案建设大门和公厕的意愿,我局规划监察支队已向拆迁安置开发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拆迁安置开发公司按原规划方案建设小区配套设施公厕;9、10号楼竣工验收前拆除围墙,建设大门,并对空地实施绿化……

   2005年12月20日,南阳市规划局收到南阳市政府批示,要求复查永泰小区一案。2006年1月23日,南阳市规划局向市政府作出(2006)03号“关于永泰小区违法查处情况的汇报”,但这个文件未送达给小区业主。

  

  业主状告规划局违法

   2006年2月17日,永泰小区117名业主以刘春长、郭峰为诉讼代表人将南阳市规划局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南阳市拆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原告认为:一、南阳市规划局为第三人下发09号和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其在公用土地上建筑,该许可证颁发未征询利害关系人(即原告)的意见、未进行听证、未对该公司的报批全面审验、未明文公示,程序违法,许可证办理违法,应予撤销。

   二、第三人在建设小区期间,违反规划建设,原告已向被告进行了举报,但时至今日违规建筑依然存在,少建的公厕依然未建,违规的情况未得到改正,第三人未受到处罚。请求判令:撤销09号和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南阳市拆迁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

  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两个诉讼请求没有必然关联,决定分开审理。

   法院在审理业主第二个诉讼请求时,南阳市规划局称:第三人的违规行为被告已进行了处理,即限期整改;被告作出的(2006)03号“关于永泰小区违法查处情况的汇报”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第三人的整改需要一个过程,对违法建筑被告只能作出处理,不可能也无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支持业主

  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之规定,被告南阳市规划局作为本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南阳市天山路永泰小区117户业主所反映第三人南阳市拆迁公司在建设该小区期间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增建、少建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是其法定职责。

   被告在庭审中称,其没有接到原告要求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该理由与事实不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利向有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予以保护。所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是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但若行政机关已知悉情况,那当事人是否提出保护请求就不必然成为这类案件形成的前提。本案被告在2003年10月31日已通过《南阳日报》向社会曝光了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说明被告在此时已知道第三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此后,南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6日和12月20日向被告转送了原告的信访事项,再一次证明被告对原告反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是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被告从知道第三人违法行为开始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已远远超过60日的行政作为期限,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 法院判决:被告南阳市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反映的第三人违法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处罚)决定书(此案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目前,小区业主请求撤销09号、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正在审理中。(何明轩 曹萌)

  

117户业主与规划局的讼争规划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新华社郑州5月9日电(记者李钧德)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城市建设规划等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有关政府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然而,当市民真的去有关部门查询这些政府信息时,却频频遭遇“红灯”。前不久,郑州一市民因查询有关停车位规划许可文件被拒,不得不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告上法庭。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调查,记者发现:虽然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已经挡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来源:工人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