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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有条件的"同命同价"仍然是"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48 广西新闻网

  据《重庆晚报》6月23日报道,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农民出车祸后,只要满足本人在城镇购买住房、配偶或其他近亲属购买城镇住房、在城镇中租房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等三个条件之一,就可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黄灿波说,制定以上三个条件的理由是,进入城市生活多
年的农村居民,除户口外,其收入、消费等与城镇居民完全一样,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我想问,城里的不同居民之间,收入、消费同样千差万别,为什么他们可以“同命同价”?同时,不符合逻辑的是,假如一个农民的收入、消费超过了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他的命却依然不能比城里人更“高价”,顶多大家一样,这公平吗?归根到底,这种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在本质上仍然是身份歧视,其骨子里仍然是“同命不同价”。如果说“同命不同价”的潜台词是指“有的人的命更值钱”的话,那么有条件的“同命同价”,潜台词就是“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你的命就更值钱”。因此,“同命不同价”与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实际上,按照这个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也仅仅是使“收入、消费”与城镇居民“完全一样”的少数农民能享受到“同命同价”的权利,而绝大多数的贫困农民依然被排斥在外,仍然是“不值钱”的一族。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出身卑微还是高贵,无论你的收入、消费是否与他人“完全一样”,无论你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可见,重庆市高院的这个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的指导意见,表面看来是以法律来维护公平,但在给少数人带来公平、维护少数人公平的同时,却是以破坏法律至上的理念、践踏法律的尊严为代价的。

  有条件“同命同价”,是“同命不同价”的变种,并有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张洪)编辑:王香菊作者: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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