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有条件的"同命同价"仍然是"同命不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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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48 广西新闻网 | |||||||||
据《重庆晚报》6月23日报道,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农民出车祸后,只要满足本人在城镇购买住房、配偶或其他近亲属购买城镇住房、在城镇中租房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等三个条件之一,就可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黄灿波说,制定以上三个条件的理由是,进入城市生活多
实际上,按照这个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也仅仅是使“收入、消费”与城镇居民“完全一样”的少数农民能享受到“同命同价”的权利,而绝大多数的贫困农民依然被排斥在外,仍然是“不值钱”的一族。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出身卑微还是高贵,无论你的收入、消费是否与他人“完全一样”,无论你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可见,重庆市高院的这个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的指导意见,表面看来是以法律来维护公平,但在给少数人带来公平、维护少数人公平的同时,却是以破坏法律至上的理念、践踏法律的尊严为代价的。 有条件“同命同价”,是“同命不同价”的变种,并有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张洪)编辑:王香菊作者:张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