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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蓝康都太“霸道”(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49 法制周报-e法网
格蓝康都太“霸道”(图)

买主质疑格兰康都的售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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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公摊面积都是我们业主出钱买的,开发商凭什么要强行‘抢’走我们的外墙面和屋顶?”“我是一次性付款的,可现在房子主体都还只建到一半左右,就要我100%交款,假如交房前开发商违约怎么办?”6月19日,长沙格蓝康都楼盘的买主肖女士一行人找到本报记者,投诉长沙市新族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他们推行“霸王条款”。

  6月20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不容协商的售楼合同

  在肖女士等人提供的格蓝康都商品房销售合同上,记者看到这样的条款:“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肖女士告诉记者:“我们拿到合同,这些条款就已经拟订了。开发商根本就不容许我们提出异议,更别说协商了。实在太霸道了!”

  刘女士是选择一次性付款的买主,她说:“房产商要我把房款全部交清。在房子验收之前,怎么能全部把钱交了?假如房子有质量问题或

开发商有不诚信行为怎么办?连质量保证金都没有,这样的合同太不对等了。”

  合同应交房产局审批

  在长沙市房产交易所的法规科办公室,记者就房产合同的制定过程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王女士解释说,房产局会制定一个合同范本,由

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范本拟定合同具体条款,然后送交房产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合同才能用来与客户签约。

  记者拿出业主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王女士看后明确表示,房产局不可能审批通过这样的合同,外墙面和屋面将来可能会产生广告收入,像这些存在利益分配内容的条款,需要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协商才能确定。

  王女士找出了长沙市新族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给房产局审批的合同原本,记者看到,合同原本上第十七条的后半部分为空白。

  王女士说,开发商可能在提交合同审批时规避了这条,在与客户签约时却擅自把这些内容填了上去。开发商这样未经客户同意,把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签订的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对客户利益的侵犯。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现不平等条约时,业主可向房产局或工商局投诉。

  格蓝康都答复前后不一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长沙市车站南路的格蓝康都售楼中心,采访了其销售经理周昂及策划部总监戴小姐。

  在谈到格蓝康都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理性时,周昂说:“我们的合同是经过房产局审批通过的,没有任何问题。”记者表示亲眼见到房产局合同备案上并没有第十七条,周昂马上改口说:“开发商是出于对小区整体规划的考虑,才把使用权收归己有。如果业主有其他意见,我们可与他们进行协商。”

  记者问为何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不能预留5%质量保证金。戴小姐表示,虽然有些公司是这么做的,但每个公司情况不同,格蓝康都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客户如果不认可,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买房。

  律 师 观 点

  警惕房产霸王条款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许多条款均为空白条款或可选择条款,意在交由双方具体协商一致后共同填写与确定,但本合同中开发商单方提前填写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并声明不得更改,违背了合同的本意。在屋面及外墙面使用权一事上,根据《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屋面、外墙面产生广告效益时,其收益的主要部分应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并使用。如开发商拒绝买受人对合同中和合同条款以外的涉及买受人权益的有关事项作具体补充约定,属于典型的“霸王行径”。

  本报记者 骆昌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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