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河南率全国之先规定 损害赔偿城乡居民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3:03 扬子晚报

  郑州讯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一度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记者今天获悉,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将在河南省得到改变。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
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介绍说,这是该省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率先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遭遇损害时“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