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入刑律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5:11 深圳晚报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入刑律惹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就该条款单独表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由于争议巨大,提交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条款,暂时搁置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尽管如此,在6月24日
的分组审议中,仍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应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纳入刑律。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这条规定,反对的声音与赞成的声音同样激烈。

  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不必然导致堕胎。另外,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即便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很难取证、操作。

  黄贤模等持赞同意见者表示,老百姓重男轻女的观念两千年以来就是如此,通过思想教育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能会导致今后男女性别比失调更加严重。多位委员均认为,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尽管草案三审稿取消了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罪这一条款,但倪岳峰委员和万学文委员均建议,立法机关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条款单独表决。

  据悉,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望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表决。(程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