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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不得瞒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5:11 深圳晚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设置7条“高压线”

  突发事件不得瞒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违反者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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