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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政府令:所有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1: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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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顾威)近日,《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据悉,这一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文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厂务公开范畴。

  辽宁省是探索厂务公开工作最早的省份之一。截至目前,该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中有7483家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占企业总数的89.3%;事业单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达9674家,占事业单位总数的87.6%;有4351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占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16.4%。实践证明,厂务公开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促进企业及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规定》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而“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也包括了非公有制企业。这意味着辽宁省首次以法规形式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厂务公开范畴。

  《规定》同时明确了工会对厂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的四项权利,即对“拒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或者拒不接受工会民主监督的”、“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职工多次集体上访等严重社会影响的”、“以虚假的事项欺骗职工的”、“对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建议行政部门将该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并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规定》还将公开的事项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所有企业都要公开的事项,如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事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卫生和安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集体合同的内容;另一个层次是要求公有制企业特别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领导的廉洁自律和经营亏损、盈利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同时还包括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需要特别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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