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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义务更应享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1: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将被处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晚报》6月26日报道)

  在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担当着重要的职责,向公众传递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事件的进程与发展。因此,如果媒体擅自泄露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必将带来社会的恐慌,进而打乱公共秩序,引发社会危机,干扰突发事件处理。所以,草案规定这么一条处罚规定,有利突发事件的妥当处理,有利于媒体自律。

  然而,在我看来,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作为社会的良心,更应当在突发事件中起到监督政府和法人、公民的作用,实践证明,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监督非常有效,这从当年的“非典”事件到最近的山西省左云县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等一系列事件中看得一清二楚。有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披露,地方政府才会更加警醒,才不敢懈怠,信息才不会被封锁,民众知情权才能实现,上级政府的决策才能及时和准确。如果缺少了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披露,虚报、谎报必然盛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必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所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必须规定媒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要远远大于其可能报道虚假报道产生的负面作用,而且事实上,媒体在突发事件中所行使的权利也是很少,也很难得到保障。我们当务之急是在这部草案中规定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及时公开一些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披露政府机关在突发事件中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或者政府机关必须保证媒体的采访权实现,等等。在规定了媒体可以享受的权利后,再来规定媒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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