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遏制垄断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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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2:30 燕赵都市报 | |||||||||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草案,经过历时10余年的起草工作,24日首次提请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参照国际管理,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制度,把跨国公司巨额并购纳入监管范围。草案同时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阻止、协调反垄断工作。”以下是草案解读:
■垄断最高罚上年度销售额10%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 ■六种经营者协议将“豁免” 根据草案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是为实现下列目的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可达成某些协议: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 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经营者集中作出限定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同时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反垄断委员会履行5项职责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