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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2:35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
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将严罚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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