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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还没验收 就说可以交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2:5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储白珊 通讯员 林哲森

  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中院判决一起业主状告开发商案,业主最终赢得官司。

  据法院调查,福州台江某街道商住楼业主郑女士等十几人,本该在2004年1月31日前拿到房子,但交房日期过去3个多月后,郑女士等人发现新房并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对此,
开发商提出,新房在4月7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当日就向业主寄发了交房通知,所以开发商的义务已经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虽然向业主们寄发了交房通知,但通知时新房尚未通过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所以业主有权拒收,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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