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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佳·高原红”组合名称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3:03 京华时报

  两主唱被判赔偿原公司20万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知名藏族少女演唱组合“阿佳·高原红”昨天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停用“高原红”一名,并赔偿“高原红”名称的所有人———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阿佳·高原红”组合由三人组成,其中两名藏族姑娘———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原是九寨公司的签约艺人,曾加入过“高原红”组合。2003年6月,泽旺娜姆和尕让卓玛离开“高原红”组合,到京发展,组建“阿佳·高原红”组合。

  九寨公司称,两个组合的名称近似,且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在“阿佳·高原红”网站上公开宣称“高原红”组合已改名为“阿佳·高原红”,故意使公众混淆,因而九寨公司向其二人索赔60万元。

  泽旺娜姆则称,她们使用“高原红”早于九寨公司成立的时间,且两个名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此外,她们提出公众是根据演员来区分演唱组合的,不会对两个组合产生混淆。

  依据双方的演艺合同,法院认定九寨公司对“高原红”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在名称和演唱风格上都很近似,再加上泽旺娜姆和尕让卓玛在网站上误导公众,公开称“高原红”组合已改名为“阿佳·高原红”,法院判决两人停止使用“高原红”名称,从网站上删除误导宣传,并赔偿九寨公司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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