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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5:08 山西日报

  危急时刻,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却受到伤害,怎样使这些“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5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在众人翘首企盼中“降生”的法规,为见义勇为人员树起了法制和道德的双重屏障。

  关于医疗保障

  太原市粮油公司职工贾瑞明,因防止有人纵火,被大火烧伤留下终身残疾,住院费全靠借。妻子找到单位,领导说,你找社会上去吧。妻子又到民政局、劳动局,答复是,你有单位,不在我们的受理范围内。

  此前,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使得“贾瑞明们”求助无门。《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急救治疗费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应当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条例》还规定,应当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应条款先行支付,再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偿还。

  关于致残、牺牲人员的抚恤待遇

  阳泉市待业青年樊文彬因见义勇为受重伤,高位截瘫,山西省、阳泉市见义勇为协会想方设法解决了8万余元的医疗费,但高昂的康复治疗费仍是难题。

  我省每年见义勇为人员达上百人,有些还会造成伤残、死亡。《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属于国家公务员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后,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给予抚恤。属于其他人员的,由残联评定伤残等级后,其抚恤金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从省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后,其遗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抚恤、优待。

  关于奖励规定

  省见义勇为协会成立13年来,表彰了530余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其中有28人被评选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单项或多项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几个种类,荣誉称号包括英雄、模范、先进分子三种,分别由省政府、省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政府、县级政府授予。

  弘扬和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颁布了,它能否成为见义勇为者坚强的盾牌,能否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起到推动作用,则需要更长时间来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颁布,仅仅只是开始。

  本报记者尚慧辉(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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