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 原告既违法又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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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5:1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这场官司,林老汉既违法又胜诉。 几年前,林老汉开始经营粮油店,大连某服装有限公司管理部的徐部长经常从粮油店赊购米、面、油,欠下数千元钱。 林老汉多次催要,服装公司一直拖着不给。200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林老汉找到
林老汉拽住成某的领带并将其拽坐在老板椅上。 围观的公司的员工赶紧上前,将林老汉推开。 林老汉的行为让成某异常气愤,成某决定讨回面子。 2005年10月17日18时许,林老汉再次来到该公司索要货款。 成某表示:货款可以给,但林老汉要在写有两国文字的一张“我自愿接受‘处罚’,出现受伤后果自负”的保证书上签名。 为了要回欠款,林老汉签下了名字,并向成某鞠躬道歉。令林老汉没想到的是,就在他低头弯腰时,成某猛然挥手扇了林老汉一个耳光。 被打后,林老汉感到非常窝囊,于是一纸诉状将外籍老板告到了金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虽然在保证书中同意免除了被告对原告人身伤害的责任,但原告此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原告此民事行为无效。被告因故意伤害原告,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必须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成某赔偿原告林老汉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462.56元。本案诉讼费140元,由原告林老汉负担11.41元,被告成某负担128.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