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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遭摔伤 状告两单位索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5:2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于洋)高高兴兴去看预售房,不料却坠下建房工地上一个约5米深的坑内,造成头、颈、胸等部位受伤。看房人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施工方和预售代理方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昨日,南岸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庭上激辩3个多小时。

  看房工地坠下5米深坑

  原告诉称,2005年3月28日,原告张彤和妻子随同某房产经纪公司售楼小姐彭某,到南坪某小区预售房工地上去看房。在施工现场,一个约5米深的坑上,搭有一块竹板供来往行人通行。张彤夫妻在彭的带领下走上竹板,准备前往要看的预售房。岂料,张彤走在竹板上时,竹板发生晃动,张还没来得及找到平衡就一头栽进了坑内,致使其头、颈、胸等部位受伤,后被送往南岸人民医院和市急救中心治疗。

  分歧太多两次开庭均无果

  2005年5月1日,张彤出院。同年9月26日,张经重庆市法医验伤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今年2月份,张一纸诉状将该楼盘开发商、施工方和预售代理方一并告上南岸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5万余元。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到达预售房屋的唯一通道上搭建的竹板,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且现场也没有警示牌,以致原告在看房途中跌落,造成人身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岸法院此前已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因双方分歧太多,两次开庭均无结果。昨日,南岸法院第三次开审该案。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此次开庭前调查了解到,建筑施工方和楼盘代理商应该对他的受伤负责,遂变更了被告主体,将原来的三个被告变更为两个被告。第一被告是该工地施工方,第二被告变成了经纪公司。原告方要求第一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次过堂双方激辩3小时

  昨日第三次过堂,这场旷日持久的索赔官司仍然进行得十分激烈。针对原告列举的事实和理由,被告方一一反驳。施工方代理人认为,该工地门口有禁入标志,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走进“禁入”的工地上产生的受伤,应当自行负责。而另一被告经纪公司的代理人也称,他们是第一次作为被告应诉该案,原告方应当庭举证,证实经纪公司对原告有侵权行为,被告才有赔偿责任。该代理人还当庭否认了彭某的身份,称原告方提及的售楼小姐彭某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二被告均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索赔要求。

  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辩,法庭经过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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