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成员建议:谎报瞒报突发事件追究主管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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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02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表示,依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王维城委员认为,草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不同,明确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责任,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草案第6章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列了7项,其中第2项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所列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但规定的处分太轻。建议加上一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