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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06 河北日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华社受权于26日全文播发这个《意见》。《意见》提出了十条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认为是巨灾。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每年的巨灾损失越来越严重。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必将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

  房贷险、车贷险等业务要稳步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

  近年来随着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的兴起,为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的房贷险、车贷险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但由于国内信用环境不容乐观,赔付率太高,房贷险、车贷险问世不久便淡出市场。现有保险产品中基本缺乏这类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国外较为常见的产品。《意见》指出,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要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意见》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商业养老险、健康险、责任险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

  保险教育要纳入中小学课程

  《意见》明确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全民保险意识整体还比较缺乏。从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的比重看,国际平均水平为36%,而我国仅为3.4%。

  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

  旅游等领域逐步推广

  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意见》明确表示,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所谓责任保险,即以投保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比如,煤矿矿主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之后,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矿工进行赔偿。

  《意见》指出,今后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要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由于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生产过程面临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一些国家的政府就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因而成为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保费直补,农险经营处在两难境地:按纯市场化原则厘定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此外,我国尚缺乏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这是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差别。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意见》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意见》还指出,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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