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实行公开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12 黑龙江日报 | |||||||||
龚南红 何璨 记者 米娜 ■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公开 ■住院期间费用公开,告知每天发生的医药费
本报讯近日,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审批程序,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该《意见》要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两公开”,即: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公开;住院期间费用公开,告知每天发生的医药费。县(市、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垫付制,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实施初步审核,按照补偿方案直接支付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和报销。同时,全省县域内要取消县和乡镇之间参合患者看病的界限,实施“一证通”,让参合农民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距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应转诊而不予转诊或拖延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经患者同意违规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以及诱导参合农民过度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受到3次通报批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严重套取或变相套取合作医疗基金,以及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