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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教室碰伤险些要命 与学校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36 石家庄日报

  ■记者绿洲

  25日上午,小刚(化名)佝偻着身子侧躺在床上,细嫩的胳膊上插着一根针头,药水顺着导管一滴一滴流入他的体内。

  小刚今年9岁,是邯郸市临漳县回漳村小学学生。6月初,他在上课期间与同桌相互
打闹不慎受伤,结果导致脑干血肿,并由此引发神志不清、右腿行动不便及嘴歪眼斜等一系列症状。二十多天来,他一直躺在床上输液治疗。

  事发后,回漳村小学认为小刚属自己碰伤,并未受到他人的故意伤害,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小刚的家人表示无法接受。

  家长“脑出血”险些要了孩子命

  6月2日早晨,小刚在妈妈的催促下,吃完早饭便背起书包,高高兴兴去了学校。可当天上午还没到放学的时间,他却捂着肚子独自回到家中。

  “孩子一进门就哭着说耳朵疼,肚子难受,恶心,想呕吐。”在小刚妈妈的追问下,孩子讲述了事情经过:上数学课期间,小刚与同桌女同学因划分课桌“地盘”打闹起来。其间,对方的胳膊肘打在了他的耳朵根部。小刚说,事情发生时,数学老师并未在场,后来赶到教室问了一下情况,并批评了他的同桌。因为当时小刚一直说耳朵疼,老师便让他收拾好东西回家了。

  两天后,小刚突然呕吐不止,还出现了嘴歪眼斜,一条腿无法站立的症状。经磁县人民医院检查,小刚被诊断为左侧脑干血肿,出血量为3.5毫升。随后,小刚又被家人转送到石家庄一家医院进行救治。

  经过近二十天的治疗,小刚的病情趋于稳定,并出现了一定转机,家人这才稍稍松了一口气。

  学校学生自己碰伤应自行担责

  这起意外事件发生后,回漳村小学坚持认为小刚系自己碰伤,并因此认定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小刚的父母表示无法接受。

  回漳村小学杨校长向记者介绍情况时称,事情发生在第四节课刚刚上课之际,老师还未来得及进入教室。当时小刚与同桌也没有发生打闹,只是他的同桌无意识地抬起胳膊时,小刚恰好猛地向右后方扭了一下头,结果不慎碰上了对方的胳膊肘。

  老师进入教室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进行了询问,并及时让小刚提前回家。其后,学校的一名副校长和小刚的班主任老师都曾去看望过孩子。

  对于小刚碰伤的原因,他的两名同学向记者透露说,学校曾告诫他们:“陌生人前来了解情况,一律要说没看到或不清楚。”

  律师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学生在上课期间碰伤,即使是自己不慎所致,学校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邯郸市方信律师事务所王现军律师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王律师介绍说,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此给学生造成伤害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9岁的小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疏于安全教育方面的管理,是造成小刚头部被碰伤的主要原因,校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两名小学生上课期间都存在违反课堂纪律与学校规章制度的现象,并致使其中一人受到伤害,二人的监护人即学生家长也应分别承担一定责任。但因事发于上课期间,主要的看护与教育责任还在校方,因此两位学生家长应承担次要责任。

  目前,小刚的家人已将此事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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