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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安全事故背后的环境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59 中国环境报

  ◆陈廷榔

  6月12日,山西一辆大型槽罐车发生翻车事故,导致大量煤焦油直接泄漏到河中。这场由交通安全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经过山西、河北两省的连续奋战,目前处理工作已近尾声。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发生了一连串生产、交通安全事故,见于媒体报道的就有:6月24日,北京房山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6月15日,浙江丽水一家化工厂双氧水发生爆炸,爆
炸地点距离瓯江源头的入口不到百米;6月14日,江西萍乡一家化工厂发生化学原料氯化磷泄漏,造成20多人中毒;6月7日,江西昌樟高速公路上一辆运送甲醛的槽罐车发生泄漏事故,部分农田受污染;5月28日,广东三水一家化工厂仓库发生爆炸,媒体描述的景象为“黑云骇人大火恐怖”;5月26日,广东佛山一家化工厂千余桶树脂发生爆炸,等等。这些事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涉及危险化学品,且又引发了危害程度不一的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作为主要角色之一而频频出现在事故处理现场。

  由于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现在的安全事故的影响和危害已经超出了传统上我们对安全事故的理解和定义,对这类事故如何进行处置、对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何革新已是一个非常紧迫的、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在传统意义上,生产、交通安全事故大多只涉及人财物损失,影响局限于一时一地;而现在不但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而且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危害性不因为事故的结束而结束,经过辐射、扩散后,最终转变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影响可能波及整个区域、流域,且短期内难以消除。由于常规处理方式方法难以奏效,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其危害性往往难以预料。

  由安全事故所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环保部门往往仓促中被推向事故处理的前沿,但是,一些重大问题和矛盾却制约着环保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使环保部门处于风口浪尖上。例如,事故处置能力薄弱,在仪器、设备、人员等方面捉襟见肘;污染防控技术、经验储备严重不足,大多无先例可循,需要临阵磨枪;污染防控时间紧、任务重,但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受限制;各企业所生产的化学品品种繁多,性质不同,污染化解之策不一样,而环保部门却难以完整、系统地掌握企业化学品生产的信息。这些问题无疑会影响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防控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建立由多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参与的公共安全保障和事故处理制度;应该建立备案制,企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到环保部门备案,以便环保部门跟踪监管和采取应急措施;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应建立事故处理专家库和专业化队伍,这类安全事故不能作为一般的事故来处理,而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采用特定的技术方法来处理,否则,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使一般性的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呈现出常态化趋势,增加了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风险系数。这就迫使我们必须转变对安全事故的原来的思想认识和安全管理理念,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安全保障制度。一个好消息就是,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将有利于我国提高政府部门应对包括环境突发事件在内的危机管理能力,建立新型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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