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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费用结算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4:44 北方新报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参保缴费人员的医疗待遇,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下发通知,就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做出规定。

  规定指出,凡呼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C卡,经接诊医师认真核对人、证、卡一致后方可就医。医师在诊治参保
患者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病历登记,如需住院治疗,要在证历中记载所住科室、病房,同时开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或卡),参保人员持住院通知单(或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C卡,方可办理住院。出院时按医保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欠缴当期医疗保险费的,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并由医院医保科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医院医保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费结算的参保人员的住院基本情况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后,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C卡、住院费用结算单、病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在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未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押在住院处管理和未经医院医保科盖章确认按自费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单据,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结算。

  由于呼市参保人员类别和缴费情况复杂,市医保中心特别针对一次性接收医疗安置的退休人员作出规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一次性缴清,《职工医疗保险证历》中人员类别标明“4”或“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的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均按医保规定押本,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进行记账结算。

  通知中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普通床位费,三级医院每日不得超过14元,二级医院每日不得超过10元,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费用结算。经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批准后的转院时间与实际入院时间不得超过20天,并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予报销。长期异地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经批准办理了外埠就医审批手续的,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5%。(文/彭晓明)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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