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费用结算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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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4:44 北方新报 | |||||||||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参保缴费人员的医疗待遇,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下发通知,就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做出规定。 规定指出,凡呼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IC卡,经接诊医师认真核对人、证、卡一致后方可就医。医师在诊治参保
由于呼市参保人员类别和缴费情况复杂,市医保中心特别针对一次性接收医疗安置的退休人员作出规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一次性缴清,《职工医疗保险证历》中人员类别标明“4”或“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的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均按医保规定押本,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进行记账结算。 通知中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普通床位费,三级医院每日不得超过14元,二级医院每日不得超过10元,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费用结算。经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批准后的转院时间与实际入院时间不得超过20天,并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予报销。长期异地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经批准办理了外埠就医审批手续的,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5%。(文/彭晓明)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