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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国籍是否应收回福利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上海一个案例引出新问题,法学专家说法不一

  本报上海电加入外国籍后,承租人是否还能居住福利房?近日一宗正在发生的案例引起上海市法律界思考———现有法律理论是否足以支撑这个问题的判定,相关法规是否需要对此予以明确?

  李原(化名)承租上海市一处福利房,1998年取得了外国国籍。2001年3月,当地物业公司收到盖有李原印章的打印信函,称同意将租赁卡户名过户给李原的妹妹。2001年4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其妹。2005年,李原将妹妹告上法院,称自己从未寄过信函表示同意将租房卡过户给妹妹,要求将承租人恢复为自己。妹妹则辩称,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原有福利房配给制度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李原加入外国国籍后,物业公司依据其妹妹申请及李原同意信件,将房屋承租权变更为妹妹,手续合法。而且李原已非中国公民,不属于享受我国福利房福利配给保障的对象。对于李原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李原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他的代理律师杨向荣提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李原已不属于福利房配给对象,另一方面认定他将承租权转让他人的行为有效,存在逻辑矛盾。杨向荣认为,法院裁判体例有误———法院认为李原不属于福利房配给对象,等于认定他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那就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非驳回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享受福利住房者加入外国籍便不再有权享有福利住房。

  上海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刘正东认为,福利住房与承租人既往工龄和业绩等挂钩,这些工龄和业绩都已成为客观事实,不会因其加入外国籍而改变,福利房一旦交付实际使用即成为一种财产权,应由承租人自行处理。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总干事王全弟称,如果承租者与单位事先签订协议,约定在加入外国籍后即收回福利房,那么就应收回。他认为,福利房问题历来主要靠政策协调。某区房地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认为,上海有细则规定,承租人死亡或迁离上海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也就是说,承租人一旦迁离上海,其公房即要收回,更别说加入外国籍了。他承认,上述文件只是市房改办的房改政策,不是法律法规。但对有关部门的具体操作来说,政策比法律更直接也更有用。(阮巍肖雷)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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