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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飞鸿:病人对治疗的预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5:16 金羊网-新快报

  文/田穗荣(美国医生)

  鲁迅曾讲过这么一个故事:有人为孩子办满月酒,一位宾客对主人家说,这孩子一定长命百岁;另一位宾客说,这孩子一定会死。尽管这世间有长命百岁之人,但这句“一定长命百岁”之言大多是谎言,而“一定会死”则是一句真话。不过,大家可以想象主人对这两句话截然不同的反应。

  如果你到美国的医院接受治疗,护士小姐会有礼貌地向你打招呼、问好。接着护士向你提出一大堆问题,其中包括过去病史,家庭情况等等。然后护士会问起:“你有没有治疗方面的预先指示,其中包括:医疗照顾的代理人/委托书(HealthCareProx鄄y),遗嘱(LivingWill),医疗照顾法律代言人(DurablePowerofAttorneyforHealthcare),拒绝抢救(DNR,DoNotResuscitate)?”当中国病人被问及到这些问题时,他们往往显得很尴尬,很不习惯。他们不敢发怒,因为他们知道美国人比较愿意公开地讨论死亡前后的安排,也知道护士小姐的问话是公事公办,并无诅咒之意。

  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危重病人可以在医疗仪器的辅助下“活着”。如果你到美国的重症病房,你可以看见那些重病人,用呼吸机来代替肺的功能,强心升压药来维持血压。有些病人在解决病因的情况下,通过支持治疗度过危险期,恢复健康;但是对大多数病人来说,这只是劳民伤财来延长死亡过程的做法,毫无价值。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应该按照本人的价值观来决定临终前的治疗方案。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生前就签下拒绝抢救(DNR,DoNotResuscitate)的条文,当他因中风而昏迷,医生没有对他进行抢救,尼克松患病后不久就去世了。另一位美国总统肯尼迪的遗孀杰克琳,在生命的最后一刻,离开医院回到家里,在亲人的围绕下离世。他们拒绝用医疗技术和设备来延长死亡的过程。

  美国很讲究尊重个人的意愿,治疗方案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病人手里。当病人因病昏迷而失去作决定能力的时候,谁为病人作决定呢?一般而言,病人的家属可以为病人作决定。有的病人家属和病人素不来往,根本不知道病人的意愿或不愿意为病人做任何决定。这种病人往往就在生与死之间晃来晃去,真是“生”不如死。遇到家属们为了治疗方案的选择而争吵的话,医生就头痛了。少数情况下,病人家属为了病人的治疗方案闹上法庭,植物人特莉夏娃的官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基于这些有争议的法律纠纷,医疗界向公众建议,在精神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大家应选择某种方式写下治疗方面的预先指示。在病人病重而失去作决定能力时,医生会执行病人的指示。医疗照顾的代理人/委托书或医疗照顾法律代言人是病人指定某人(亲属,朋友或律师)为其作治疗决定的文件,或事先在委托书上,说明病人将接受或不接受:人工通气,胃管喂饲,抢救等等的医疗服务;遗嘱范围就更广了,包括财产及医疗方面的决定;拒绝抢救是说明病人病重时拒绝接受抢救(抢救一般包括CPR,气管插管,人工通气,使用心脏复苏有关的药物)。

  中国人的习俗是很避忌提到死亡,认为是不吉利的事。但是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妨理智地对待这自己人生中最后的一件事。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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