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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宣判,试药者获赔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6:0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据《现代快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6月23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但被告医院的试药过程中侵犯了原告郭恒的知情权,判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药厂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的判决,对规范人体药物试验有着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糖尿病患者成试药人

  现年56岁的南京市民郭恒,是一名退休工人,6年前被查出患有糖尿病,通过坚持对症治疗,基本上能保证病情稳定。2005年9月初,郭恒不小心患上感冒,血糖出现波动。9月7日上午,他来到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检查后告诉他,“应该抓紧住院,做更换胰岛素治疗。”两天后,就在郭恒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医生却将他推荐给了徐州某药厂新药科研组,称该厂研制的一款治疗糖尿病新药,对他应该有效果,不仅是免费的,而且还可获赠礼品,郭恒同意了。接下来,郭恒被安排做受试前的身体检查,结果发现尿蛋白为2+,这说明他的肾脏有问题,但其本人却看不懂。随后,医生将一份《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交给了他,“同意书”上写有参与研究的风险、有可能获得的受益等等。

  从9月29日起,郭恒按要求停下原来服用的药品,正式开始试用新药,郭恒每天按时打针,测量血糖,还坚持按要求记患者日记,按时接听电话随访,希望奇迹早日降临到自己的身上。试用新药4周后,郭恒的血糖不降反升,体力也明显不如试药前好。针对试药情况,医生继续要求他加大用药量。试药到第7周时,郭恒浑身不爽、严重乏力。药量一加再加,可郭恒的病情就是没有任何好转。试药第9周时,他又去找试验组的医生反映情况,可医生要他再加大药量,达到早晚各40单位。2006年1月郭恒因身体不适,先后两次到上述三甲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认,他眼睑浮肿,双肾区有叩痛,双下肢轻度凹陷性浮肿,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

  郭恒愤怒了,他于今年2月将鼓楼医院及徐州某药厂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后又追加律师费5000余元。

  新药试验未尽告知义务3月29日下午2点,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郭恒不存在身体健康的损害后果,但两被告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原告郭恒的自我决定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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