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审议3部关切民生的法规《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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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2:11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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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关永辉 见习记者 邱文辉 本报讯 福州烟花爆竹“禁改限”后,哪些地方可燃放烟花,零售点如何规划……这是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昨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3次会议,会议听取关于《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一》)、《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二》)、《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
【烟花爆竹】 这些地方禁、限放 10多年来,福州市区一直禁放烟花爆竹。前不久,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市民意见,约有六成市民赞成“禁改限”。 《草案一》规定:禁止燃放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三坊七巷、朱紫坊内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区域及木屋毗邻区。 限放区:规划确定的三环路内及三环路外人口相对集中的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及罗星街道。 市区不设批发场所 《草案一》规定:批发、零售网点,应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解读:在征求意见中,不少人认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过多,势必难以管好源头,对市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如果太少,不便市民购买,有可能给非法销售商提供可乘之机。 对此,征求的各方面的意见是:要对零售点数量予以控制。经过多次论证,福州市考虑以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管辖范围为单位,确定数量较为适宜。目前,全市市区范围内有300个社区居委会,284个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个村(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为标准,全市市区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200个。 【学生安全】 11种情况 学校要负责任 《草案二》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有关设备、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4.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5.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以辱骂等方式伤害学生的; 6.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7.对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未给予及时救助的; 9.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10.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为解决赔偿费用问题,草案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但不得向学生收取投保费。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可分清 《草案二》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过错的,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自杀、自伤;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情绪、怪异行为而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校知道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情绪、怪异行为告知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监护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过错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提供场所、设施、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和学生并无过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超过现有防御能力,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解读:草案说明指出,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劳动争议】 未签合同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能否予以裁决?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不肯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时,该怎么办?申请争议仲裁期间,劳动者连维持基本的生活都困难,有何救济手段?《草案三》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草案三》规定:依法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相互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申请仲裁。 解读:以往的许多案例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有的被受理,有的被“退回”,缺乏统一的尺度。《草案三》解决了尺度模糊问题。在立法调研时,有的人认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自聘等临时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未纳入调整范围,造成这些人人事争议靠不上,劳动争议不接纳的“两不靠”境地,明显不合理,应将他们纳入调整范围。 工资条可证明 存在劳动关系 《草案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报名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劳动者证言等。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举证 《草案三》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劳动者提出主张,用人单位否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由用人单位形成或保管的,仲裁委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提交或者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仲裁委可继续审理案件,并按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生活费医疗费支付 先行裁决 《草案三》规定: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资或医疗费的,仲裁委经初步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的,可以先行作出部分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一方工资、医疗费: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保障的;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垫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或垫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