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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民营医院收费要备案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58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首席记者顾盈华 通讯员王彤) 今后,民营医院不能以自主定价为名,随意定价、漫天要价,民营医院的收费也要报有关部门备案,且不得擅自更改。

  昨天,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本市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将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一系列制度。

  最高限价制度民营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虽然民营

医院可以自主定价,但它们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民营医院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

  明码标价制度民营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患者查询,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明细清单制度民营医院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

  市卫生局表示,目前,全市有1300多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民营医院,它们将在年内全部实行这四项价格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同时开展收费专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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