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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0: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6月28日消息(记者杨静) 今后,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自主定价为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乱收费的顽症将得到有效遏止。上海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将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一系列制度,切实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监管。

  据介绍,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
实际,推出了四项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制度,要求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2006年内全部实行。

  ——最高限价制度。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为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

  ——明码标价制度。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患者查询,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明细清单制度。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

  据悉,今年年内上海市、区卫生部门将会同价格部门开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未备案的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未明码标价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的违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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